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同级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与建筑垃圾有关的协同管理和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