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