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一节 公共服务第七十五条已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购买下列服务:(一)市政设施维护;(二)环卫保洁;(三)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四)公共交通;(五)其他事务性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