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第一节 公共服务第七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综合性的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政务(公共)服务机构,统一事项、标准、网络和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为民服务中心,社区可以设立便民服务站,在全市形成互联互通、运行顺畅、管理规范的政务(公共)服务体系。各类服务中心应当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全程代理制。城市管理中的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有关服务中心办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