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执法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等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