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