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两个以上县(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