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第八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