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环境保护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优先选择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