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采砂方式作业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