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后移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的保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