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本级财政、寿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寿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