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寿县人民政府设立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研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