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