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依法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的;(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