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鼓励家庭教育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家庭教育志愿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