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