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