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