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