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