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