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发展和基本菜田征用、占用情况,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菜田面积以本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6亩的标准核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