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