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蔬菜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