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