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