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