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新建的基本菜田,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农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新建的基本菜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理坐标、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二)新建的基本菜田现状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