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勘定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防护网、监控设备;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监控设备、界桩、界碑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