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放牧、放生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放生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市或者江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