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涂改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监控设备、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所属的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