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放生;

(三)采砂、取土;

(四)一切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