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外,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无关的项目;(二)养殖、放牧、旅游、游泳、垂钓、放生;(三)采砂、取土;(四)一切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