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西北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设置排污口;(四)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丢弃废弃物;(五)其他可能对水源保护区造成污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