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翠屏区人民政府是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翠屏山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