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决定翠屏山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翠屏山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需要统筹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