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护林防火和植保制度,设置防火和植保设施及消防通道,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等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翠屏山保护管理机构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建立翠屏山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