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