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由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