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持证上岗,文明、安全行车;

(二)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

(三)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滞站、甩站、拒载、甩客、强行揽客;

(四)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