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生安全事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