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城市公共汽车及其客运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间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换乘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停车场、站务用房、专用车道、加气(油)站、充电站(桩)、候车亭、站台、站牌、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等配套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