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