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