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