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