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自治区级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共同通过工程建设、生物技术和产业扶持等措施,拦截冲积物和腐殖质,清除水草,改善保护区水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