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健全统一的保护区水质监测网和预警系统,全面开展保护区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保护区生态系统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监测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两次。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