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公安机关应当收缴,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