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工具。

从事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从事驾驶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