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保护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一个月内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四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标志碑、警示标志、围网等防护设施;在毗邻或者穿越水源地的道路设置运输有毒化学制品、放射性固体物、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物品车辆禁止通行标志;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防护设施的管护。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