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和应急饮用水水源地,并加强管理与保护。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